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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条约史料陈列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6-03-02 浏览数:3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条约史料陈列馆的业务建设,提高学术水平,特设南京条约史料陈列馆学术委员会”。作为业务和学术的咨询、参谋、审议机构,在博物馆的管理运营、文物征集、陈列展览、学术研究、业务培训和职称评审等方面发挥相应的作用。

第二章 工作任务

条   建立机构合理的学术组织,制定组织章程。

条   以馆藏藏品、文物保护、中国历史、世界历史文博教育等为研究课题进行学术研究。

条   协助馆务会审议馆科研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条   负责组织馆内科研课题项目的申报及实施。

条   定期编辑学术刊物,包括《静海文粹》等研究文集。

条   负责举办学术会议、讲座等各类学术活动。

条   组织并指导馆内职工发表学术论文,做好年度论文收集及统计工作。

条   组织并参与同行间的学术交流活动。

条   配合做好馆内展览的内容设计,尤其是对馆藏文物陈列提出创意和进行内容设计。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学术上刻苦钻研、部分学术上有较高造诣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正,严格遵守国家学术研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我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学术委员会设副主任委员1名,由主任提名,经馆务会研究产生。学术委员会设委员若干,由主任或副主任提名,经馆务会研究产生。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年。在任期内,可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及人事变动情况作适当的调整。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积极致力于南京条约史料陈列馆的业务和学术建设,指导有关业务机构的工作,并积极提出促进馆内业务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参加学术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第十七条 努力完成馆内安排的有关业务活动,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人数须在全体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第二十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情节严重时,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馆务会审定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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